財政部今日將發布解釋令,若外商企業將台灣作為發貨中心,其在我國的來源所得將有新的簡便計稅公式,合理降低其稅負,例如外商進口於境外產製或採購的貨物,暫存在台灣後再發貨外勞仲介到第三地,無論產業別皆可使用「同業利潤率」計算淨利率,再統一以3%作為境內貢獻度計稅。

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,外商在我國設立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倉庫等,僅進口、暫存或暫存並加工其在境外自行產製的貨物,並在境內完成銷售,運送到第三地,總利潤貢獻相對較小,舊制卻強制外商一定要設置帳簿及保存外勞仲介憑證核實計算所得,其依從成本過高。

因此,自1998年起,財政部將這類「在台利潤貢獻微小」外商,可參考「同業利潤率」認定淨利率,再依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,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;但當時僅限電子零組件或電池製造業,利潤貢獻度為12%,且只要產品在我國進行製造加工,還是必須核實計稅。

外籍看護來台前,雖然在國外都必須接受至少90小時的照護訓練,但仍必須靠著經驗的累積,過程中勞僱之間常因此產生矛盾與認知落差。為提升外籍看護工基礎照護能力,雇主提出申請後,將安排專業照顧服務員搭配雙語翻譯,現場指導外勞照護技巧,進一步使勞僱關係更加穩定。為使資源充分利用,每次指導時間原則上為3小時,原則上每名外勞以2次為限。勞工局進一步說明,若外勞後續有轉換其他雇主,因照顧對象不同,所需要的指導也不同,則可不受前述限制。已申請服務的雇主,後續如有承接或新引進外勞,亦可提出申請。主要指導項目包括有移動照護、飲食照護、排泄照護、潔身照護等技巧指導,此外也提供居家健康管理諮詢服務、職業傷害預防等項目諮詢,臨床實務教學則包含鋪床、沐浴、擦澡、更衣、口腔照顧、鼻胃管灌食、基本關節活動等26個項目,最快4月底確認所有居服單位,並提供相關文宣供民眾參考。

宋秀玲表示,配合國際趨勢及產業發展,稅制也必須與時俱進,因此財政部彙整外商在台營業的活動類型,區分出兩大類,可將境內貢獻度從12%降到3%,或以台灣境內加工成本占整體成本費用的比重進行計算。

第一類型為進口、儲存其在境外自行產製或在境外採購的貨物,並在我國境內外完成銷售,再運送到第三地,在台灣未從事製造加工的外商,可適用我國境內利潤貢獻度3%。宋秀玲舉例,過去進口電子零組件到台灣後,再發貨至第三地,稅率約千分之2.4,適用新公式後可降為萬分之6,等於打25折。

第二為進口、儲存其在境外自行產製或在境外採購的貨物,先在國內進行製造加工後,在我國境內外完成銷售,再運送第三地的外商,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「3%+(我國境內製造加工相關成本費用÷我國境內及境外相關成本費用)」,合計以100%為限。

宋秀玲表示,新計稅公式及規則,適用地區不限於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區,可提高其在台灣設立發貨中心,以及利用我國物流及加工製造服務的意願,促進我國物流業者及製造業者的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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